關於本會


本會章程

第1章 總則

第1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之。
第2條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3條
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航空運輸,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4條
本會以台北市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2章 任務

第5條
本會任務如下:

1.國內外航務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2.國際航務之聯繫介紹、推廣事項。

3.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4.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5.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6.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7.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8.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9.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10.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與爭取事項。

11.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

12.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13.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3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6條
凡在本組織區域內領有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及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不論總公司或分公司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推派代表出席本會者,稱為會員代表。
第7條
會員非因歇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被撤銷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者,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8條
各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其名額定為7人。
本會選派出席上級團體之會員代表,視規定應出席之名額就現任理監事中選派之。
第9條
會員代表以公司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之現任職員,年在廿歲以上者為限。
第10條
會員公司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推派為會員代表:

1.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2.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3.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4.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其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11條
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12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13條
會員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之決議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1.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2.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不履行者

3.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團體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監事者應予解職。

本會所屬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經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14條
公司應按本章程第6條規定期限加入本會,對逾期未入會之公司,本會應依商業團體法第63條規定,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仍不入會者,報請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處分。
第15條
會員停業滿一年而尚未復業者,經理事會通過後註銷其會籍,報請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4章 組織及職權

第16條
本會設理事11人組織理事會、監事3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17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應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數多之職為當選,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以正式當選者為準。
第18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常務理事遇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19條
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1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並呈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查。
第20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1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21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2.通過修正章程。

3.通過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事業計畫。

4.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5.會員代表之處分。

6.財產之處分。

7.清算人之推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22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召開會員大會。

4.擬訂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事業計畫。

5.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6.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7.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

第23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2.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3.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4.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24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3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出缺時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25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會員代表資格喪失。

2.提出書面辭職經決議准其辭職者。

3.連續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兩個會次者。

4.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令其退職者。

第26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無給職。
第27條
本會聘用秘書長1人、秘書1人、專員及幹事若干人,另得視需要置副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此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並報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查。
第28條
本會服務規則及辦事細則經理事會通過後並報請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後實施,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小組,並得按會員分佈地區情形分別組織。
前項委員會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編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5章 會議

第29條
會員大會分下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1.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2.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30條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15天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及目的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
第31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32條
下列各款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1.變更章程。

2.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3.理事、監事之解職。

4.財產之處分。

5.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33條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3個月至少舉行1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第34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以各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使之。
第35條
理事長及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超過2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

第6章 經費及會計

第36條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1.入會費:申請入會時一次繳納壹萬元。

2.常年會費:每年元月底前一次繳納貳拾萬元,新會員併同入會費同時繳納。

3.事業費。

4.委託收益。

5.利息收入。

6.會員服務費依本會年度預算於每年元月底前一次繳納。

7.其它捐助。

第37條
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38條
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查,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39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1月1日始至同年12月31日止。
第40條
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興辦事業,其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20%,但因必要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增加之。 前項之事項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呈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41條
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42條
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43條
本會組織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賸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或台北市商業會。
第44條
本會事業費之預算、決算程序依本章程規定辦理。

第7章 附則

第45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46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本章程修訂歷程:
首次核定版:    1990 03 20     (經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1次修訂:     1991 07 08     (經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2次修訂:     1994 04 29     (經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3次修訂:     1995 05 10     (經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4次修訂:     2001 08 21     (經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5次修訂:     2008 03 24     (經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6次修訂:     2012 07 23     (經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最後修訂:       2019 06 12     (經第十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及社會局指示修訂27條)